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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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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农村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猪好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把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下大力气稳定生猪生产,充分做好各项市场调控准备,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保障市场供给。
  
  (二)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目前国家对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采取区间设置,合理的水平在5.5∶1—5.8∶1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正常水平在-5%—5%之间,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格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三、调控目标
  
  我省调控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主要目标是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当猪粮比价进入调控区域且国家启动调控预案时,我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当国家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措施时,我省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一)正常情况。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处于5.5∶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的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省级正常生猪活体储备规模保持2万头,主要用于应急救灾需要。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生猪活体储备数量并开展冻猪肉收储,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将省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省商务厅应加强储备监管,确保省储备数量完整。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高于8.5∶1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在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省内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工作。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低于5.5∶1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在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商,提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或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商,提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或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或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或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最高可增加至4万头。如有需要,由省发改委会同商务厅、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继续增加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研究采取临时性和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商,及时研究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国家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省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省内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工作,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并及时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二)保障供给。坚持疫情防控和猪肉供应两手抓,疫情防控和产业发展两促进,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物安全水平,保护种猪场和规模场生产能力。统筹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建立产销协作和疫病分区防控机制,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疫病防控、生猪调运、产品流通、市场供给等工作。对生猪产能不足的设区市,积极探索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保障市场供给。
  
  (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由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公布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根据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当地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完善地方生猪活体和冻猪肉储备制度,组织好调控工作。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责任,组织落实好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非洲猪瘟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高效处置疫情。
  
  (四)经费保障。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如公正检验费、利息费用、储备管理费、生产补贴、动用储备产生的价差亏损等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安排另行通知。地方开展生猪活体和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调控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闽价商〔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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