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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疫苗批准上市,制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将受严厉打击

广东农业农村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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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警醒的是,所谓的“走私苗”“中试苗”“白瓶苗”等“非洲猪瘟疫苗”,都是假冒产品,是不法分子违法行骗的手段。
  制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将受严厉打击
  
  随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防控进入攻坚战、持久战阶段。猪价持续高位,广大养殖场户扩产、复产的心态迫切。近期,养猪行业内出现西班牙、越南等“走私苗”,哈兽研“中试苗”预定合同引人热议,同时还出现了一种“白瓶苗(即自家苗)”。在非洲猪瘟防控压力下,很多养殖户难免心存焦虑、“病急乱投医”,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7月4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明确指出:非洲猪瘟疫苗研发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到目前为止在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种非洲猪瘟的疫苗被批准上市。
  
  大家应该警醒的是,所谓的“走私苗”“中试苗”“白瓶苗”等“非洲猪瘟疫苗”,都是假冒产品,是不法分子违法行骗的手段。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确保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利有序开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省农业农村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假疫苗
  
  1、高度警惕,正确引导
  
  非洲猪瘟疫苗研发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到目前为止在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种非洲猪瘟的疫苗被批准上市。所谓的“走私苗”“中试苗”“白瓶苗”等“非洲猪瘟疫苗”,都是假冒产品,是不法分子违法行骗的手段。各地要高度警惕,杜绝假冒“非洲猪瘟疫苗”流入,同时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正确宣传、引导,使其不盲信、不盲从,指导其做好生物安全防控,使其更加科学有序的扩产、复产。
  
  2、严格排查,加强监管打击力度
  
  生产、销售、使用“走私苗”“中试苗”“白瓶苗”等假冒“非洲猪瘟疫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通知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各地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等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我厅。
  
  3、强化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者守法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绝不生产销售使用假冒“非洲猪瘟疫苗”。
  
  河北展开非洲猪瘟防控专项整治
  
  为切实做好河北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全面提升非洲猪瘟防控能力,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非洲猪瘟防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决定从8月开始在全省养殖、屠宰和调运及加工流通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养殖环节:严格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密罐式封闭管理,全面提升养殖环节防控能力,减少病毒传入机会。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场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场区,员工等进入生产场区必须经过彻底消毒。饲料、兽药等物料进入生产区,需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新调入生猪必须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方可混群。对于转场育肥生猪需指定路线,并做好转场猪群和道路等消毒。
  
  屠宰环节:在省级组织对全省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的274家屠宰企业自检抽检工作基础上,各市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屠宰企业自检工作全覆盖性抽检。督促企业认真按规定开展自检工作,要求官方兽医严格落实凭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証明制度。对核查检测阳性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因屠宰企业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调运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建设启用省级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年底前所有备案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开发手机执法终端,实现监管平台和检查站执法人员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对不按规定运输生猪车辆,暂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列入黑名单管理。
  
  打击违规运输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进出省境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检查,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对无证运输或车辆未备案的,依法严厉惩处。
  
  开展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大整治行动: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採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不带非洲猪瘟病毒﹔购进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証明,不得採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生猪产品以及猪肉制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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