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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可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中国发展网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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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汕头市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可提供相关材料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的要求,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经商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
 
猪场
 
  此次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及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其中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0头及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下同)的规模猪场,贴息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年出栏500至4999头(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至250头或存栏生猪250至2500头,下同)的规模猪场,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申报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省级根据全省申报且符合条件的贴息总额和中央、省级财政贴息额度,确定贴息比例和各企业贴息金额。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即2020年6月30日计算。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不属于生猪养殖性质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贴息补助范围。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对企业以 “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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